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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
准备材料:
一、设立登记
(一)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二)
(1)、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其他要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其他类别合伙人的资格证明提交方式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三)
(1)、合伙协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
(四)
(1)、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五)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1份)(其他要求:除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企业不需再到工商部门领取纸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科技、文化、商务服务、体育等行业企业,名称通过名称自主预查模式经系统检索通过后,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直接申请设立登记。暂不适用名称自主预查的企业,名称登记与设立登记环节合并办理。)
(六)
(1)、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七)
(1)、《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其他要求:一般应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您所选择的企业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
(八)
(1)、许可项目审批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其他要求:仅限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情况,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快递业务餐饮、住宿等)
(九)
(1)、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其他要求:仅限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且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的情况)
(十)
(1)、补充信息登记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一)
(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企业时需提交)
二、变更登记
(一)需提交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 登记申请书 (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注意事项:如果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应先办理新名称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具体要求、办理流程请参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2)、变更决定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3)、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1份)(其他要求: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可以提交新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决议)
(二)变更企业住所还需
(1)、《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其他要求:一般应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您所选择的企业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
(三)变更合伙人还需
(1)、新合伙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或主体资格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其他要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2)、入伙协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注意事项: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新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且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可以提交新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决议。)
(四)变更法人、其他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还需
(1)、继任代表的身份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其他要求: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可以提交新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决议)
(2)、委派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
(五)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1)、许可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正本1份)(其他要求:注意事项:如果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名称或企业类型还需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1份)(其他要求: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件。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可以提交新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决议。除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企业不需再到工商部门领取纸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科技、文化、商务服务、体育等行业企业,名称通过名称自主预查模式经系统检索通过后,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直接申请设立登记。暂不适用名称自主预查的企业,名称登记与设立登记环节合并办理。)
(七)变更合伙人的出资数额还需
(1)、全体合伙人对变更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可以提交新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决议)
三、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登记
(一)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 登记申请书 (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二)
(1)、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三)
(1)、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
(1)、企业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副本1份)(其他要求:加盖公章的)
四、申领、补发执照登记
(一)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应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bj.gsxt.gov.cn或http://wsnj.baic.gov.cn/nb)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2)、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签署)
(二)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1份)
五、注销登记
(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注意事项: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2)、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4)、清算报告(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签署;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5)、备案确认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1份)
(6)、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1份)(其他要求:注意事项:1.在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先行办理企业清算组备案登记,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2.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按照注销申请书提示填写注销原因(具体请参见申请书注释内容)。)
申请材料总要求(温馨提示):
1.上述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申请表格均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陆我局网站下载。2.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3. 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4. 除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外,您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交材料。请登陆我局网站www.baic.gov.cn,点击“网上登记”模块,注册用户后按照网站指导逐步填写。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在网上为您先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备,并详细指导您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
审批流程:
受理 → 决定 → 制证 → 发证(窗口领取、邮件寄送)
办理地点: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一层综合窗口 1层 综合窗口
承诺期限:
4工作日 , 新设企业开办为3个工作日,其他事项为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