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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2-14 17:11:04    文字:【】【】【

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12.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58项明确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的实施机关为公安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项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1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项明确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第四款: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还需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审批,见目录第62项。 

1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5.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6.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3项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7.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8.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2项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9.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3项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20.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9项明确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三条第二款: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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