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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一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2-14 17:10:27    文字:【】【】【

20189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8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3.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4.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三款: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5.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6.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初审部门为市经信委

7.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初审部门为市经信委 

8.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区民族工作部门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北京市增加项目。

9.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明确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根据11号文件公布名称修改项目名称,原名称为“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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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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