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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年检的严重后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7-25 09:48:57    文字:【】【】【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法规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法规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法规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法规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法规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法规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法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法规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法规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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