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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你一定要知道的几项新政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1-12 14:16:14    文字:【】【】【

 

金融资管监管办法2015年起施行


11月28,银监会、财政部、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自2015年1月1起施行。《办法》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行业最全面的一个监管办法,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了对金融资产集团母公司的资本要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主要涉及明确不动产登记类型等5处修改,于201531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全面推开。

新《环保法》元旦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明确规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企业违法采取行政拘留、同时加强了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和信息公开。

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


改革首批将涉及72家央企负责人,具体调整范围将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并由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此番改革中,央企负责人薪酬将由过往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新《预算法》开始执行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意味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正迈出实质性步伐。此外,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预算法》将于201511起执行。

2014
年和2015年国家新能源补贴金额调整


由国家发改委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原先新能源补贴2014年和2015年补助标准相比2013年会降低10%20%,此次国家宣布补贴金额逐年缩减幅度降低,调整为2014年和2015年相比2013年分别降低5%10%,以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2014年10月1起至2015年12月31,对月销售额2
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指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办法明确了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商品煤质量达不到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办法》自201511起施行。

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放宽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主要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决定》自201511起施行。

小微企业明年起可免缴5项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公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从201511起到2017123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及不超过3万,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及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5
年起免征小微企业房屋登记等42项收费


财政部网站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511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明确,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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