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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税政新规出台!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9-25 14:50:45    文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指出,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做好政策实施工作。挂牌公司等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471日起至2019630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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