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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范围和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范围和时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如果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此比例,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北京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间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一般申报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并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北京市地税局的网站上进行公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 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 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 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6. 上一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职工如何认定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在职残疾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5.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