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文章搜索
 
 
年检审查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4-01 09:40:14    文字:【】【】【

1、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问题

《公司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条是新公司法出台单独设定的一条法律责任条款,也是企业监管中应加以突破的一条新途径。

我国公司法及条例规定了公司登记应当提交的各种文件,不同的公司登记事项要求有不同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公司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证明、股东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提交的这类材料虚假,可按本条处理。

比如:原来对未在住所地办公的行为处理,限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程序处理,现在可按本条款进行直接处理。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

《年检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这一条款,一是要足够重视。这方面的案件很多分局、所没有取得突破;二是本条款无责改前置,易操作;三是要正确理解。以前专业分局办过的案件中,将报表的内容与账面对比不符,都按本条处理。我觉得是不妥的。构成违反本条的要件有两条:一是隐瞒的情况和作假的事实要与登记事项或企业年检有关;二是其行为的目的是想通过隐瞒作假通过工商部门的年检。

这类行为我个人的理解主要有:

①虚构资产负债表。公司未按规定做账,为应付年检找人虚构。发现此类线索途径:一是通过两年报表年未数与年初数对比;二是通过交谈走访;三是通过报表相关数据;四是找财务报表中的签名负责人、复核人、制表人了解。

②虚构损益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注意“可以”一词。可以从损益表与财务账目的对比中核查。发现线索方式:一是看进货或销售台账(经营类企业);二是看生产产品及库存商品(生产类);三是看财务及管理费用支出明细;四是完税凭证。

③虚造前置审批证件。方法简单——核对原件。如:卫生许可证

④委托代理人证明虚假。此类情况不多见,年检中可核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⑤其它行为。主要是指年检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印章、财务人员及复核人虚构。

 

3、分公司未登记查处问题

①分公司构成要件。“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其要件有条:一是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有名称;三是有负责人;四是开展了经营活动。

②处罚依据。原《公司登记若干问题规定》废止,现依据《条例》“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4、备案登记查处问题

《条例》第73条:“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分支机构。

②责改前置。

③变更登记中涉及的备案问题。

 

如有对办理北京工商年检的规定方面,不明白的地方请致电!我们可以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公司电话:010-69548208   13701349360

图片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0-2017 www.bjgs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通州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