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您好!
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广大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使您的事业在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就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提示如下:
1.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企业应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3.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或者股份有限企业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企业股东应依法缴付出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6.每年3月1日至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8.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9.企业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0.企业应依法纳税,遵守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外埠流动人员应遵守本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其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被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且三年内限制办理工商登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如有对办理北京工商年检的规定方面,不明白的地方请致电!我们可以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公司电话:010-69548208 1370134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