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现就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工作,要坚持居民自治和公开公正原则,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出具证明文件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居民公约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明确禁止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居民公约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办理。居民公约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没有明确禁止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出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表》(见附件1),并当面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意见。
二、被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表》在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楼门口(或院门口)和社区显著位置公示(见附件2)。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本居住区内主张权利的业主可向被申请人登记,发表对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制作笔录(见附件3),由主张权利的业主签字确认。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主张权利,不同意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申请人不得出具同意证明。
三、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被申请人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业主大会,就申请人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情况和公示情况向居民代表作出说明,由居民代表或业主采用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召开专题研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居民会议或业主大会的具体时间,由居民会议或业主大会自行确定。居民会议的召开,应有应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所作决定由实际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业主大会所作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被申请人按照居民会议或业主大会决议,在《关于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或向当事人说明决议情况,并将相关工作材料收集归档。
附件:1.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表
2.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公示书
3.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笔录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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