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文章搜索
 
 
北京公司对债权债务与清偿问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1-08-18 13:42:39    文字:【】【】【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本企业的债权。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如有对北京公司对债权债务与清偿相关问题,不明白的地方请致电!公司电话:010-69548208   13701349360

 

下一篇文章:关于北京公司的普通清算解答  北京公司注册网址:http://www.bjyhxc.com/

图片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0-2017 www.bjgs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通州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