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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清算组工作的职责!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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