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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海关对减免税货物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1-07-12 10:26:10    文字:【】【】【

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二)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四)如果企业无法处置上述货物,或处理成本大于清理收入,则可以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将其送交海关,由海关负责处理。在此情形下,企业可以不再补交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清算财产资料的审核

以下有关清算财产的资料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书面证明:

1.清算的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2.董事会提交清算委员会的财务帐册;

3.清算方案所列资产的债权债务目录;

4.资产作价依据。

 

如有外商企业海关对减免税货物规定问题,不明白的地方请致电!公司电话:010-69548208   137013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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