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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清算组及其成员的制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确立,破产清算工作也必将逐步走向市场化,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得,并依法收取报酬。但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应承担何种义务和责任,至少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随意不履行职责至今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不这仅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嫠原则相悖,而且债权人也心存顾虑:如果由于破产清算组工作不当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怎么办?因此,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规范和制约:
(一)破产清算组组长一经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成员一经组长选聘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所涉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措故推托或擅离职守;
(二)确因特殊情况需退出破产清算组,须书面报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因破产清算组成员工作失误及违法行为等原因给破产财产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等等。这样既有利于清算工作,也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的实施及企业破产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并将逐渐地为国人所理解和接受,它必将为市场经济大潮推波助澜,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应该看到,它在中国华竟是新生事物,破产法律及其操作规则有待于人们在实践中摸索和完善,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破产清算组本身及其工作对破产法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如有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职权和任务问题,不明白的地方请致电公司电话:010-69548208 137013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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