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法律、财务等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审批机关委托部门指定。清算委员会成员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二)清算费用
清算委员会按清算收费标准收取,清算开始时由被清算企业支付,被清算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申请人先行垫付50%,清算结束前作为清算费用优先偿还申请人。
(三)确定清算方案
清算委员会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发布清算公告
清算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
(五)财产审计与保管
清算委员会应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企业的财产审计并进行资产现场清点。(若投资方有一方未参加清算委员会,对清算财产需进行公证)。
为使清算财产得到妥善保管,不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清算委员会将指定保管责任人,并与保管方签订保管协议。
(六)债权登记与核定
清算委员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核登记。
(七)财产处置
变卖或转让清算财产依据的原则是: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清算财产处置方案。
(八)债务清偿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和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九)分配剩余资产
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资产。
(十)清算审计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十一)清算报告
出具清算结束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向税务机关(国税、地税),海关分别办理完结手续,凭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终止。
(十三)将全部文件、资料移交中方(合资合作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
备注:
1.如果清算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清算委员会作出申请破产的决议,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如果清算委员会不能作出申请破产的决议,立即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企业资不抵债的状况,如债权人亦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则特别清算继续进行。
2.如果清算企业已经没有财产可清偿债务,则清算委员会出具报告,终结清算。
3.勘验、鉴定、翻译、公证、查帐审计、评估、诉讼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如有公司清算办理方面,不明白的地方请致电公司电话:010-69548208 137013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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