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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10-26 13:31:28    文字:【】【】【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J本 节投秀现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 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 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井、分立、解散、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 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 』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 2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 一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 ,声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六.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J黑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一.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罩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 lL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职权和国 .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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