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收取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①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0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 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0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 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 同)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 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 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元。
②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我国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 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 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0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 0.5%0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 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 行。
③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 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④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费100元。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