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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
(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① 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② 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③ 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④ 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⑤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⑥ 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二)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 “ 变更记录 ” 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