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哪些手续:
1、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清算时,首先到所管辖的征收所领取《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填写如下内容: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清算申报情况、申报书附送的有关资料。
2、交回税务代码章、税务登记正副本、税务机关发放的有关纳税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除个体户、定额户之外的纳税人,持征收所签署意见后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备稽查所检查。
3、纳税人经稽查所稽核检查后,持稽查所签署意见的《纳税清算申请表》到纳税服务所办理注销。
4、纳税服务所收到纳税人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